(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656-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周丽珍、饶劲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周丽珍,饶劲波,蔡曙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656-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代表人蒋振流,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逸天,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小河,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周丽珍,女,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现住珠海市。被告饶劲波,男,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蔡曙晖,女,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现住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周丽珍、饶劲波、蔡曙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丽珍、饶劲波、蔡曙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方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60元、财产保全费291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涂永国代理审判员 封舟文代理审判员 朱会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