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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麦某与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张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403号原告麦某。被告张某。原告麦某与被告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2010年10月18日,双方协议离婚。2010年11月至2012年1月,原告一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为被告代缴社保款,金额合计10,489.89元。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上述代缴费用,但被告至今拒不返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代为缴纳的社保款共计人民币10,489.89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张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10月18日,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10年11月27日至2012年1月4日,原告麦某通过其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为×××0713)分14笔向被告张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为41-×××4354)转账合计人民币9,939.78元。其中,2010年11月27日转账人民币1,000元;2011年1月7日转账人民币650元;2011年1月24日转账人民币700.02元;2011年3月2日转账人民币700.03元;2011年3月26日转账人民币700.04元;2011年4月22日转账人民币700.05元;2011年6月3日转账人民币660.06元;2011年7月6日转账人民币630.07元;2011年8月4日转账人民币689.08元;2011年9月1日转账人民币690.09元;2011年10月9日转账人民币690.1元;2011年10月24日转账人民币710.11元;2011年12月1日转账人民币710.12元;2012年1月4日转账人民币710.01元。另,2010年11月1日,原告麦某通过其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为41-×××0440)向被告张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为41-×××4354)转账人民币550.11元。被告名下的账户上,在收到原告转账的时间前后,均有摘要为“社保”或“社险”的扣款记录,扣款金额与原告向被告转账的金额基本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离婚证、中国农业银行查询活期存折账户明细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在双方当事人离婚之后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金额合计人民币10,489.89元的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双方各自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查询活期存折账户明细予以证实。被告名下的账户上,在收到原告转账的时间前后,均有摘要为“社保”或“社险”的扣款记录,扣款金额与原告向被告转账的金额基本一致,被告未到庭应诉举证其收到上述款项的合法根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依法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并采纳原告关于该款项系代被告缴交社保的主张。双方离婚后,原告向被告转账代缴社保,造成原告损失,被告应当返还相应金额。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代为缴纳的社保款合计人民币10,489.8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麦某代其缴纳的社保款人民币10,489.8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  玮  玮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芊妍(兼)书记员 梁  娇  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1页,共5页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