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民权县食品公司与民权县食品公司双塔食品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食品公司,民权县食品公司双塔食品站,张玉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770号原告民权县食品公司,住所地民权县。法定代表人贾建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玉栋,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权县食品公司双塔食品站,住所地民权县。负责人乔全健,该站站长。第三人张玉德,男,1964年5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食品公司与被告民权县食品公司双塔食品站、第三人张玉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民权县食品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佟立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庞全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