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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法执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杨正雨申请执行吕远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雨,吕远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250号申请执行人杨正雨。被执行人吕远远。杨正雨申请执行吕远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四终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委托我院执行。执行标的8830元,本次申请执行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远远已将案件款2000元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杨正雨已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25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