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064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储某与王某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6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储某。委托代理人徐征曦、朱舒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上诉人储某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2)皋民初字第0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储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储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储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上诉人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红晏代理审判员 郭相领代理审判员 曹 璐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