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宋某,农民,现住承德市。被告赵某,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3年6月24日以原告再考验被告一段时间,双方缓和一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