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开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张世龙与扬中市油坊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龙,扬中市油坊镇人民政府,扬中市海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开民初字第34号原告张世龙。委托代理人刘士刚,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中市油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扬中市油坊镇。法定代表人未提供。第三人扬中市海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环城南路194号。法定代表人未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龙与被告扬中市油坊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扬中市海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世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志 敏代理审判员 黄 云 娣人民陪审员 张 金 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