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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苟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745号原告苟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苟某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苟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苟某某负担50元。审判长  高正泽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