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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执民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周金良与魏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良,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北执民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周金良。被执行人魏芳。本院在执行周金良与魏芳[(2012)甬北慈商初字第62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轿车壹辆已被本院查封,但暂时无法处理变现,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40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均审 判 员 沈元丰审 判 员 李文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