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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河北瑞生药业有限公司与王澄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瑞生药业有限公司,王澄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256号原告河北瑞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昆仑大街85号。法定代表人马宏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朋,该公司法务。被告王澄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瑞生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澄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瑞生药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瑞生药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瑞生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瑞生药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鑫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