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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0132-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志强与被执行人陕西亿路达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强,陕西亿路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132-3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男,199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亿路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强与被执行人陕西亿路达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志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7004元。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4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13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我院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窦婵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