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52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甘与上诉人深圳市融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联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或者改判)2527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甘,深圳市融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5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甘,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北路××号,身份证号码×××2916。委托代理人朱艾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融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室,组织机构代码578818255。法定代表人苏博杰。上诉人杨甘与上诉人深圳市融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联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杨甘申请劳动仲裁时请求第三项为“辞退本人,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给予经济补偿金额5000元”,在仲裁庭审时明确其该项请求未“未提前一个月辞退其的经济补偿金,金额为一个月工资”。本院认为,杨甘与融联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关于2012年2月13日至2012年5月14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杨甘与融联公司在2012年5月14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将劳动合同期间确定为2012年2月13日至2013年2月12日,杨甘在签订该劳动合同时并未对劳动合同期间提出异议,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且该合同中确认了杨甘的真实入职时间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起算时间,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杨甘依据该劳动合同足以保护其权益,融联公司实际上已经完全履行了与杨甘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杨甘上诉请求融联公司支付2012年2月13日至2012年5月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无误,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融联公司上诉主张其解除与杨甘的劳动合同关系,系因杨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无需支付杨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杨甘则上诉主张融联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融联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对此,本院认为,2012年9月3日,融联公司向杨甘发出《离职通知》,内容为“根据你半年来的工作成绩,结合近期出现工作拖拉和不符合公司管理要求的情况,经公司高层研究决定,请你本人让贤并于9月5日(本周三)前正式离职……”。可见,融联公司解除了与杨甘的劳动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融联公司应当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而融联公司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杨甘存在工作拖拉和不符合公司管理要求的情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本院认定融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融联公司应当支付杨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00元(5000元×1个月×2)。因杨甘在仲裁阶段时请求的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金额为一个月的工资,即5000元,而于原审时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均系法律明确规定因劳动关系解除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依法计算的款项,二者均具对劳动者进行补偿的性质,劳动者对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原因的理解和认定的错误并不影响其获得法定的经济补偿,但因其于仲裁阶段请求的金额为5000元,故应以其请求范围内为限,因此融联公司应支付杨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00元。原审认定事实无误,适用法律有误,但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因此,本院对相应的判项予以维持。综上所述,杨甘及融联公司的上诉主张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部分有误,但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融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沈 炬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春阳(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