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胡子真与陈建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子真,陈建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347号申请执行人胡子真,女,194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陈建福,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陈建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建福赔偿胡子真2393.98元。但被执行人陈建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建福在临泉县交警大队留存有现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陈建福在临泉县交警大队的现金3172元。二、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东方审 判 员 高卫东代理审判员 孙文政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庆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