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驿民初字第15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王光辉与傅占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辉,傅占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1528-1号原告王光辉,男,195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傅占营,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公司。住所地:确山县拥军路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辉与被告傅占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辉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辉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保全费410元共计825元,由原告王光辉负担。审判员 马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