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路庆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庆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三条
全文
河北省���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阜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路庆安,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段村乡西留路村人。2010年4月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批准逮捕(在逃),2011年9月21日到阜城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阜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传唤拒不到案,2013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武强县看守所。阜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刑诉(201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庆安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安卫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庆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路庆安伙同张旗(已判刑)、刘国强(已判刑)、刘路(已判��)、赵南南(在逃)驾车窜至阜城县金鑫金店,携带刀具,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24K黄金项链一条,经阜城县物价局鉴定价值人民币6624元。案发后张旗、刘国强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路庆安的供述,被害人张俊的陈述,证人刘国强、张旗、刘路、张强、王华珍、陈慧、张伟欢的证言,阜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阜城县人民法院(2010)阜刑初字第19号、(2012)阜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路庆安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路庆安目无国法,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路庆安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路庆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三月六日至二0一六年六月五日),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兴展审 判 员 卢道明人民陪审员 徐艺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