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临执字第0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陶志凯与陶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志凯,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00118-1号申请执行人陶志凯,男,194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陶红,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07)临执字第00118号冻结陶红之妻张存艳银行存款的裁定,冻结了其存款50000元,现因陶红已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陶红之妻张存艳银行账户的冻结。二、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临民一初字第0127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东方审 判 员 高卫东代理审判员 孙文政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庆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