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00462-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462-2号申请人李某某,男,一九六二年七月十二日出生,汉族,住宝鸡监狱家属院。被执行人刘某某,女,一九六八年四月五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燃料公司新园小区。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2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八万一千一百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刘某某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264号民事调解书第三条中刘某某应支付给李某某房屋分割款八万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新建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