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田执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黄晓英与石英付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案通知书(14)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田执字第00475号石英付:你(单位)与黄晓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田民一初字第03192号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