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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民初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福莲与胡代长、第三人胡代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莲,胡代长,胡代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汉民初字第00848号原告刘福莲,女,生于1953年12月15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委托代理人汤国财,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代长,男,生于1952年12月8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第三人胡代进,男,生于1946年4月12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恒口镇。委托代理人胡兴豪,男,生于1975年3月18日,汉族,系胡代进之子。委托代理人叶琳,女,生于1979年6月22日,汉族,系胡兴豪之妻。原告刘福莲与被告胡代长、第三人胡代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的处理结果与胡代长与胡代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有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维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