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汉民初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福莲与胡代长、第三人胡代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莲,胡代长,胡代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汉民初字第00848号原告刘福莲,女,生于1953年12月15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委托代理人汤国财,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代长,男,生于1952年12月8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第三人胡代进,男,生于1946年4月12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恒口镇。委托代理人胡兴豪,男,生于1975年3月18日,汉族,系胡代进之子。委托代理人叶琳,女,生于1979年6月22日,汉族,系胡兴豪之妻。原告刘福莲与被告胡代长、第三人胡代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的处理结果与胡代长与胡代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有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维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