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时代皇龙至尊家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继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时代皇龙至尊家具有限公司,李继超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时代皇龙至尊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伟,广东诺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继超,男。委托代理人刘仁武,广东云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时代皇龙至尊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皇龙至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继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地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时代皇龙至尊公司与李继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时代皇龙至尊公司上诉主张李继超并非在其单位工作时受伤,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时代皇龙至尊公司上诉主张其以1500元的标准为李继超购买社保,因此应当按照1500元的标准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此,本院认为,依据李继超于原审时提交的《工资表》、《误工证明》以及时代皇龙至尊公司未提交工资证据的事实,原审认定李继超的工资为每月3500元无误,时代皇龙至尊公司未按照李继超的实际工资为其缴纳社保,属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原审依据该条规定,判定由时代皇龙至尊公司向李继超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时代皇龙至尊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时代皇龙至尊公司上诉主张原审判决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有误,本院认为,李继超在时代皇龙至尊公司受工伤,伤残等级为八级,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时代皇龙至尊公司应当支付李继超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审认定及计算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时代皇龙至尊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时代皇龙至尊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沈 炬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春阳(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