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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柘民一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孔某甲与叶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一初字第683号原告孔某甲,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卿,河南李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甲,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甲诉被告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甲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某甲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振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