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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费执字第1590-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瑞文与张照刚、刘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文,张照刚,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费执字第1590-4号申请执行人王瑞文,居民。被执行人张照刚,居民。被执行人刘丽,居民。申请执行人王瑞文与被执行人张照刚、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丽所承包经营的蒙阴县桃墟镇吉宝峪村林地使用权(林权证号为蒙林证字(2010)第49853号)。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冻结存款的期限为6个月;查封期限:动产为1年,不动产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查封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怀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成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