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行审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与慈溪市桥头镇纸箱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慈溪市环境保护局,慈溪市桥头镇纸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甬慈行审字第250号申请人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龚建能,局长。被申请人慈溪市桥头镇纸箱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执行事务合伙人毛迪其。申请人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慈环罚(2012)第24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人通过排污口以外途径排放部分印刷油墨废水,根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通过排污口以外途径排放废水的行为,并完善废水汇集系统,确保所有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二、罚款25000元。申请人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1月1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经申请人事先催告,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申请人慈溪市桥头镇纸箱厂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的慈环罚(2012)第24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红审 判 员 戎 安 达代理审判员 岑 央 波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岑瑜(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