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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立民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北立民终字第28号上诉人吴纶利与被上诉人劳卓芳、一审第三人合浦县石康镇水车村委会板北队、吴慰春、吴钟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纶利,劳卓芳,合浦县石康镇水车村委会板北队,吴慰春,吴钟耀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立民终字第2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吴纶利,男,195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合浦县××水车××北队××号。委托代理人安平章,广西还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诚,广西还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劳卓芳,女,194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合浦县××水车××北队××号。一审第三人合浦县石康镇水车村委会板北队。诉讼代表人杜本河,队长。一审第三人吴慰春,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合浦县××水车××北队××号。一审第三人吴钟耀,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合浦县××水车××北队××号。上诉人吴纶利因与被上诉人劳卓芳、一审第三人合浦县石康镇水车村委会板北队、吴慰春、吴钟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的(2012)合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裁定,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互换土地是事实,原告及第三人在互换后的土地上未办理任何手续建房屋,已经非法改变了土地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先由行政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吴纶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退还原告吴纶利。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当事人之间互换土地是事实,原告及第三人在互换后的土地上未办理手续建了房屋,已经非法改变了土地性质”不符合实情,上诉人从来没有与第三人吴慰春、吴钟耀兑换过土地,上诉人的两幅责任田是被上诉人瞒着上诉人与第三人兑换的,该兑换行为对上诉人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上诉人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也没有在自己的责任田上建房,而是建在其母亲的责任田上,上诉人的建房行为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由于对本案兑换土地的事实认定错误,把被上诉人与第三人的非法兑换土地行为强加于上诉人身上,又混淆了在土地上建房的事实,从而作出当事人非法建筑改变土地性质的结论,故其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据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劳卓芳将其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兑换给第三人吴慰春、吴钟耀,第三人在兑换后的土地上建房为理由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本案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上诉人吴纶利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庆强审 判 员  万德荣代理审判员  张意凤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颂景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