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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阴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王安虎与李学文、崔彩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虎,李学文,崔彩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阴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王安虎,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华阴市罗敷镇夫南村村民。委托代理人展永,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文,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大荔县官池镇西阳村村民。被告崔彩侠,女,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李学文之妻。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建荣,大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虎与被告李学文、崔彩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虎于21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七仔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安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970元,由王安虎负担。审判长 王 悦审判员 王龙飞审判员 张海荣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