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民初字第7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云南东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北京恒基伟业航空地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东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恒基伟业航空地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民初字第7031号原告云南东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668号豆腐厂3号和信花苑一期2层,组织机构代码56881731-2。法定代表人陆禹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诩,北京市博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恒基伟业航空地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8号1号楼8-B,组织机构代码67425082-3。法定代表人刘鸿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雁君,北京中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娟,北京中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云南东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晟公司)与被告北京恒基伟业航空地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恒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虽然恒基公司主张其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但是恒基公司并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恒基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恒基伟业航空地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的,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代理审判员 张兰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琼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