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民三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温州市宏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平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宏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孙平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民三初字第432号原告:温州市宏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桥儿头新村金菊组团13幢704室。法定代表人:赵文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友爱。被告:孙平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宏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平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宏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宏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宏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宏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锡芬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