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胡强与阎李荣借款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强,阎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765号申请执行人胡强,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阎李荣,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753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阎李荣银行存款1096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宝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