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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珙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与周建平、唐宗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周建平,唐宗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珙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被执行人周建平。被执行人唐宗会。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周建平、唐宗会现下落不明,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祖才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仕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