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珙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与周建平、唐宗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周建平,唐宗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珙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被执行人周建平。被执行人唐宗会。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周建平、唐宗会现下落不明,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祖才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仕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