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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师俊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师俊;师会生;师鹏利;张艳艳;师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50号申请执行人师俊。被执行人师会生。被执行人师鹏利。被执行人张艳艳。被执行人师运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19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不得阻碍申请执行人在组上给其调整的庄基上正常盖房。在执行过程中,该案经(2013)咸秦民再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师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01933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5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郭云鹏审判员  杨养荣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霍志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