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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民初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448号-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448号原告蒋某某,男,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被告梁某某(曾用名:梁某甲),男,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2013年6月21日,本院受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蒋某某于2013年6月23日因与被告梁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起诉后,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亚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