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登军与吴海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登军,吴海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295号原告李登军,男。委托代理人杨悦,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海瑛,女。委托代理人龙建平,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登军诉被告吴海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登军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登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登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牟立萍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夏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