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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登军与吴海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登军,吴海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295号原告李登军,男。委托代理人杨悦,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海瑛,女。委托代理人龙建平,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登军诉被告吴海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登军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登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登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牟立萍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夏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