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晓冬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喻明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喻明库,武宁县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037号原告:张晓冬,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委托代理人:顾菊生,江苏省东台市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一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重,该公司员工。被告:喻明库,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潢川县。被告:武宁县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冬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喻明库、武宁县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冬于2013年5月27日��本院申请撤回对武宁县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冬撤回对武宁县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刘 琳审判员 张 琳审判员 孙 昊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睿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