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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吕建平与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平,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77号原告吕建平。系保定市南市区建平租赁站业主。被告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利民路869号。法定代表人张彦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增良,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建平与被告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620元,由原告吕建平负担。审判员 马 喜 增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萍(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