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戴秀娟与魏传文、姚福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秀娟,魏传文,姚福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73号原告戴秀娟,女,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魏传文,男,汉族,农民。被告姚福琴,女,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戴秀娟诉被告魏传文、姚福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福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秀娟撤回对被告姚福琴的起诉。审 判 长 赵 君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