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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市法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2013)桂市法执字第1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树元,廖金元,黄志勇,雷震声,秦周明,张敬林,陈忠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桂市法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唐树元。申请执行人廖金元。被执行人黄志勇。被执行人雷震声。被执行人秦周明。被执行人张敬林。被执行人陈忠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树元、廖金元与被执行人黄志勇、震声雷、秦周明、张敬林、陈忠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5日内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秦周明、张敬林银行存款共计12400元。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04)桂市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未实现的赔偿债权重新立案,恢复该债权的执行。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龙审 判 员  闭寿禄代理审判员  杨 忠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美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