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民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北京安捷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任丘市高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安捷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任丘市高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乐民初字第2491号原告北京安捷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号。法定代表人孙少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佟学军,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丘市高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步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馈,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秀芝,女,1966年6月生,汉族,该公司职工。原告北京安捷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丘市高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安捷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佟学军、被告任丘市高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馈、于秀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安捷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开始,原告为被告签订供应预拌混凝土,同时约定原被告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被告现场签字确认的预拌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办理价款阶段,被告至今尚有186680元未支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到期合同款186680元及违约金12246元共计198926元。被告任丘市高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事实与案件事实不相符,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和违约金没有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供应预拌混凝土,原被告于2011年1月19日进行预拌混凝土对账,对账单上由原告方雇佣的戚石雨的签字。另查,被告方已支付原告方50万元。以上查证属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三张预拌混凝土对账单没有加盖公章,并且被告方雇佣的戚石雨签字为“以上方量已核准,价格不管”,原告提交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安捷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8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纪顺平审判员 刘 灼审判员 刘 耀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