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278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吴一波与胡建建、泮一青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一波,胡建建,泮一青,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2782号原告吴一波。被告胡建建。被告泮一青。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一波诉被告胡建建、泮一青、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一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一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大甫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彬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