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琅民一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唐少亮与陈彪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琅民一初字第00323号原告:唐少亮,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陈彪,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在定远县池河镇永存米业有限公司工作,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唐少亮与被告陈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受送达人被告陈彪邮递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唐少亮对立情绪很大,多次信访,故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唐 慧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