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腾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杨恩昌与黄安柱、黄安平、许元够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恩昌,黄安柱,黄安平,许元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腾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杨恩昌,男,1957年7月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被执行人黄安柱,男,1956年1月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县人。被执行人黄安平,男,1966年4月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县人。被执行人许元够,女,1962年10月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县人。申请执行人杨恩昌与被执行人黄安柱、黄安平、许元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0)保中民二终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黄安柱、黄安平、许元够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恩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5477.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黄安柱、黄安平、许元够一次性偿付申请执行人35000元(已受偿),余款477.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0)保中民二终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龙审判员 张尊寿审判员 李锦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光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