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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桑建桥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桑建桥,曾用名彭建刚,男,1985年1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建桥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洁、被告人桑建桥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4日5时40分,被告人桑建桥无证驾驶鲁CD50**、鲁CM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京珠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京珠高速991公里+50米处时,因车速过快,观察不力与前方实施雾天交通管制而停在超车道内彭富军驾驶的粤AN0P**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相撞,导致该车前移与前方停放的邢XX驾驶的豫HC91**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致使粤AN0P**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乘坐人范XX当场死亡,乘坐人轩XX、轩XX、轩X和司机彭XX受伤。事故发生后,鲁CD50**、鲁CM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桑XX电话报警,桑建桥在现场等候,并与当日10时到信阳高速交警支队投案。经信阳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桑建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桑建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彭XX、轩XX、轩XX、轩X陈述,证人桑XX、邢XX、高XX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信阳高速交警支队返还物品凭证、信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桑XX、邢XX陈述材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桑建桥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桑建桥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桑建桥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桑建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桑建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6日起至2014年8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陶冶人民陪审员  马 旭人民陪审员  潘明荣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