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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0518号原告谢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成,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某。委托代理人谭智安,周至县司法局哑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丁某甲,系被告之叔父。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剩余诉讼费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仓仓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文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