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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凉山州福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青岛橡六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凉山州福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橡六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凉山州福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福鑫,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橡六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凉山州福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被执行人青岛橡六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二商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