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252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成都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赵孝云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孝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请打印份核稿:单位及拟稿人:朱军良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2523号原告成都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抗。被告赵孝云。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都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孝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成都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军良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