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张卫星与青岛乐金家居产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星,青岛乐金家居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张卫星,男,汉族,1986年9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青岛乐金家居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燕,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张卫星与青岛乐金家居产品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期限内自动履行了崂劳仲案裁字(2009)第605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卫星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崂劳仲案裁字(2009)第60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候 睿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牟孝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