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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民初字第247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2476号原告于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桑秀青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蒲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