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林金希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金希,潘可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林金希。被申请人:潘可希。申请人林金希因与被申请人潘可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潘可希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的账户(账号6228410330363215019)进行保全,冻结金额20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林金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潘可希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的账户(账号6228410330363215019),冻结金额以200000元为限。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三、申请人林金希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秋晨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