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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民申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3-12-13

案件名称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杨文柱、李日林诉讼代理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杨文柱,李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申字第119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美树,该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敏,该管理委员会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灿林,该管理委员会法制办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文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日林。再审申请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岳阳开发区管委会)因与被申请人杨文柱、李日林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一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岳阳开发区管委会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岳阳开发区管委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曙明审 判 员  张 潇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