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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30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民一初字第005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某就调解协议确认的李某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0元,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某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民一初字第00575号民事调解协议第二项(抚养费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方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孙文政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庆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