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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民一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刘丽与陈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陈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421号原告:刘丽,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陈升,男,汉族,现羁押于吉林省江城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诉被告陈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丽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刘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东来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俊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