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船民一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刘丽与陈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陈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421号原告:刘丽,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陈升,男,汉族,现羁押于吉林省江城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诉被告陈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丽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刘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东来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俊辰 来自